“网约护士”从2018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悄然兴起,但这种突破了现行政策体系的市场化行为一度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此后,带有典型“共享经济”特征的“网约护士”旋即进入下坡路。
峰回路转。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服务管理、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相关责任、风险防控、支撑机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应该说,“网约护士”的合法化,是互联网+医疗健康探索过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纵观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来自供需两端的模式探索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从资本、市场、企业以及用户的表现来看,大都表现出接纳认可的态度,且从模式演变来看,已经越来越接近新医改的本质,越来越能发挥互联网降费增效的作用。
然而,困扰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根本问题正是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的滞后性,致使行业和企业在试错过程中不得不承受不确定性的阻碍。国家此次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进行立法,既表达出对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正向作用的明确认可,更对其他细分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制定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共享药师”等一揽子诞生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等产业背景下的新型医疗(医药)模式都有望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1、哪些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2、“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哪些人?
通知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3、“互联网+护理服务”可提供哪些项目?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
4、如何应对风险?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此外,通知还明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来源:中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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