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日报报道了一则关于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售卖两盒甲类非处方药而遭罚的新闻,为同行业敲响警钟。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看到某药店药品柜台上摆放着“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提示牌,经调查了解,该药店现场工作人员也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但该药店电脑上明确记录了在当班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均不在岗的情况下,药店仍出售了肺宁颗粒和咽炎片两种药,而这两种药品均为甲类非处方药。这有违相关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药店做出了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红色OTC)和乙类非处方药(绿色OTC)。很多药品经营单位只知道执业药师在岗才能销售处方药,而不知道甲类非处方药也需药师在岗才能销售。”
药店经理人查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发现,该办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药店没有异议,并保证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在这里给广大零售药店提个醒:执业药师不在岗时,药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明确相关规定,才能保证在合法范围内创造利润,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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